明代府衙遗址变驾校,怎样从根子上整改
只要下定决心,很多看起来难以逾越的困难都可以一步步克服。现有文保单位的使用人和所有人也要服从大局,给子孙后代一个交代。
山西长治潞安府衙遗址是2006年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现存明代府衙殿宇古建筑中,具有代表性的保护价值。然而,近日有媒体调查证实,有企业在遗址一类保护范围内铺水泥地,改建成驾校训练场。当地文旅局称此举因该企业经营困难,用此创收。
尽管实施了破坏文物的行径,但在企业眼里,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利用文物保护范围的土地。这显然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即便文物遗址在自己的“地界”,也不能为所欲为、任性施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是当之无愧的国之瑰宝。与很多人的认知不同,并非所有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都在文物部门的管理之下。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全国重点文保单位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种机构占据。相比文物部门直接实施保护的文保单位,这部分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存在保护力度弱、保护专业水平低、破坏和遗失严重等问题。
长治潞安府衙遗址的遭遇,无疑揭开了部分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保护缺失的冰山一角。国家文物局关于2019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认为,法人违法仍是文物执法的重点。国家文物局在这次通报中还专门点名指出山西太原晋阳古城遗址周边违法建设案,晋阳古城遗址遭到的破坏,同样与产权单位进行违规修建直接相关。
面对类似令人痛心的文物破坏,地方文物部门常常以“对这些建设单位和业主没有强制约束力”为由,表达自身的无奈。山西长治潞安府衙遗址被破坏,当地文旅局的回应也轻描淡写,似乎意在表示责任不在己方。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惨痛后果,文物部门显然要进行深刻反思,将执法责任落实到位。
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因此,文保单位的使用人和所有者要尽到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有关企业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非法改建,非但没有尽到最起码的保护义务,还肆无忌惮地实施破坏。随着年代的积累,文物会越来越脆弱,而依附于文物之上的历史文化信息却越来越丰富,任何破坏都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结果。
在现实中,有的文保单位管理者缺乏资金和技术,没有能力实施全面妥当的保护;有的文保单位管理者将文保单位用于日常使用,客观上造成对文物的破坏。对于这种无力实施保护的情况,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不能袖手旁观,必须积极介入,帮助文保单位的管理者进行修缮和保养。文物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从根本上而言,由专业的文保机构对文保单位实施修缮和保养,进行日常的管理,才能更好地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就地保护,这也有利于对公众进行开放、实现文物价值的传承。由于我国文保单位数量庞大,短时间内全部收归文物部门管理似乎不太现实,但是,全国重点文保单位无疑是重中之重。地方政府要努力创造各种条件,积极协调,让全国重点文保单位早日得到专业文物保护力量的日常支持和维护。
通过协调产权单位腾退等办法,解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虚置的问题,各地已有丰富的案例经验可循。2006年,恭王府历经28年完成腾退,实现向社会开放,成为公众了解清代王府和王府文化的“网红”景点,就是一个标杆性的范例。可见,只要下定决心,很多看起来难以逾越的困难都可以一步步克服。与此同时,现有文保单位的使用人和所有人也要服从大局,守土有责,给子孙后代一个交代。(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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