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摩托车交强险“叫好”又“叫座”
维护交通安全,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完善的交强险定价机制,有助于让交强险既“叫好”又“叫座”,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
2006年,我国正式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明文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摩托车也不例外。据媒体报道,国务院督查组在河南省暗访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对于摩托车交强险的办理需求比较淡漠,设槛拒保现象时有发生。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不但能够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而且可以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从而维护交通安全。
摩托车体积和排量较小,不仅购买成本相对较低,而且出行便捷,因此成为城乡居民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摩托车的车辆构造和行车方式,决定了其行驶时的危险系数较高,而作为一种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必要条件。然而,尽管摩托车交强险的保费并不高,投保交强险却一直是摩托车的“老大难”。其中,既有摩托车主不愿投保的因素,也有保险公司不愿“接单”的尴尬。
现实生活中,摩托车的数量往往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成反比——越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越是习惯于以此作为交通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中,难免会有摩托车主本着“能省就省”的目的逃避交强险。解决摩托车脱保的“老大难”问题,首先就应该通过宣传引导来强化公众的安全意识。毕竟,交强险保障的不只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对于摩托车主来说,也是一种全方位的有力保障。更何况,逃避交强险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相比之下,解决保险公司“不愿接单”的问题,则要复杂许多。交强险的经营原则是“不盈利、不亏损”,但在多数保险公司眼里,对摩托车等承保交强险,本身就是一桩“赔本买卖”。究其原因,摩托车交强险的出险率高,而保费相对较低。为将摩托车拒之门外,一些保险公司煞费苦心推出了种种套路:有的设定不合理苛刻条件变相拒绝,有的通过各种理由设法拖延,有的则试图通过捆绑销售实现“堤内损失堤外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相关保险机构的承保责任,而且界定了违规行为,清晰列明了相关处罚措施:对于发生拒保、拖延、捆绑销售行为的,监管机构应对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罚款。国务院督查组发现,尽管近年来收到了众多针对摩托车交强险难办的投诉,河南银保监部门竟从未作出一起专门针对该情况的行政处罚。监管层面的缺位,无疑是保险机构有法不依的根源所在,这也是此次督查的一个重点。
目前,河南银保监局表示,尽快对督查发现的涉事保险公司进行严肃查处,将对保险公司是否对下级机构存在设限考核、捆绑销售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加强日常监测。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有必要调整和完善摩托车、农用车等高风险承保业务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不妨针对不同的承保业务设定不同的内部考核机制;另一方面,不妨为低端交通工具投保提供相应的外部补贴。研究制定更加科学完善的交强险定价机制,有助于让交强险既“叫好”又“叫座”,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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