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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将“权大于法”只当雷语看

2017-01-09 09:39:19

是否有权力寻租和私利牵扯,相关人员该担何责,都应尽快给予村民和公众一个结果。别让“权大于法”的野蛮逻辑继续运转,更不能将之视为个别工作人员“口不择言”的雷语。

  “不要问我为什么,老板(副县长)说动手我就动手,他说拆我们就拆。”资溪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吴建表示,自己只是服从领导指示,不知道为什么拆房,“反正一句话说到底,就是权大于法”。 2016年12月6日下午,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泸声村,在副县长吴辉文的指挥下,二十多个城管队员抡起铁镐、铁锹将该县农民徐晓洪家刚建起的屋墙推倒。(1月8日北京时间)

  由副县长亲自指挥拆除的可不是什么违章建筑,而是村民徐晓洪经过八年奔波,获得当地建设局及国土局下发的“两证一书”的合法建筑。正因为被拆除的建筑有合法手续,所以面对质疑,参与拆除行动的当地国土局执法大队长才给出了这句“权大于法”的“雷语”。在一个法治社会,执法大队长却不惮于以“权大于法”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第一感觉当然是雷人。但结合此事的具体语境,“权大于法”显然又不能仅仅被视为一句雷语。

  “权大于法”,在这起事件中,首先其实是一句大实话。这不只体现在,作为决策者的副县长可以无视既有的法律,下令下属部门和工作人员对一座合法建筑进行强拆。更在于整个过程中,接到命令的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知村民的建筑属于合法,也只能完全听凭领导个人的号召,照拆不误。“领导说”代替了法律,成了当地公职人员行为的最高依据。正如执法队员所坦言的,“老板(领导)说拆就拆,法律法规都要靠边站。”如此现实,显然已经不再只是“雷语”意义上的轻浮与好笑,而是展现了一种深刻的荒诞与地方权力运行的真实逻辑。

  事件中的“权大于法”还表现在,当地领导阻扰徐晓洪建房手段的丰富性与权力的无远弗届。先是相关部门迟迟未给他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证件下发后,当地国土部门又接连“发难”,数次叫停建房行动,并以“不仅有饭吃,还给钱”的方式发动其它村民反对建房;而当所有的手段都失效后,副县长则亲自出马带领各部门工作人员予以强拆。甚至在事件发生后,徐家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直到目前都仍未能立案。这一切,都说明当“权大于法”,权力对于村民合法权利的伤害与刁难,将会达到何种“无所不能”的地步。退一步言之,若没有“权大于法”这一雷语标签,该事件的最终处理或还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复盘整个事件,让人看到的是一幅“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基层治理图景和权力灰色化生存的满焊之态。其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当地国土部门官员在与村民的交流中,毫不避讳地将参与事件决策的副县长一直称为“老板”,这种语言上的惯性,已然是对于当地权力生态的最现实注脚。而就在去年,江西省曾发布相关通知意见,要求党政领导一律互称同志,不得以“老板”、“老大”等称呼领导干部。那么,在资溪县,地方官员将领导仍称为“老板”的做法,到底只是极个别的偶然还是具有普遍性?又为何未能做到令行禁止?

  参与拆迁的当地镇负责人称,“政府也有做错事的时候”。此话不假,然而做错事不可怕,可怕的是明知道错了,还将错就错,摆出“我错我有理”的面孔来对待错误。鉴于当地官员在事件中的深度介入,该事件有必要由上级部门来调查处理。到底是何种原因让一位副县长对于一块宅基地如此耿耿于怀,除了已经公开的细节,还有哪些“权大于法”的猫腻待公开?整个行动是否有着更高层的授意与庇护,除了“权大于法”,又是否有权力寻租和私利牵扯,相关人员该担何责,都应该尽快给予村民和公众一个看得见的结果。别让“权大于法”的野蛮逻辑继续运转,更不能将之视为只是个别工作人员“口不择言”的雷语。(朱昌俊)

责任编辑:罗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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