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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河北一教师老家盖房遭邻居阻挠31年,乡、村干部调解多年无果
光明网评论员:昨天(10月22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北平山县一村民自1990年起想要在老家盖房,但31年来一直受到邻居阻挠,至今仍未建成。经调查得知,该村民所获宅基地是经过村委会及乡县两级政府批准,受法律保护,宅基地审批表上还有包括村民代表讨论后的“同意”意见。多年来,当地乡、村干部多次调解该事件,但都无果。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长期以来,农村地区的村民纠纷,很大一部分都是涉耕地、林地、宅基地等与土地相关的问题。也因此,国家法律在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十分关注农村涉土地民事纠纷问题。
1987年施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也明确,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时过境迁,上述法律都已经根据现实需要,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历经《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如今我国民事基本法《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问题规定更为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对于相邻关系,《民法典》要求,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历经三次修订的最新《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宅基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相应职责。
可以说,在过往的31年间,与宅基地、农村居民权益相关的法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完善,但任何法律也会无奈于不被执行。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受邻居阻挠而31年无法建房,这样的事情确实令人匪夷所思。但从实际看,这一案例正是有法不依的结果。
基于现有报道,上述案例无论从何种角度,都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的情形。而法律,就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伞。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自治环境早已变化,农村内部也失去了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共权威,这正是这一案例仅靠调解难以解决的原因所在。正因此,治理农村社会所产生的矛盾纠纷,则更应该求解于法律。
合法建房受阻31年案例所幸没有衍生出其他问题,当事人仍在以一种主动协商的心态寻求外力的帮助。但并非每一个农村宅基地案例都会以这样的平和状态发展,而农村社会生活中也不是只有土地纠纷问题待解。既然法律已对此有着完善规定,并且也将行政执法权力划定给了具体职能部门,那就必须依照法律尽快执行,这是所有农村社会组成人员都必须更新的观念。不能等到农村矛盾纠纷不可收拾时再来收拾,那就为时已晚。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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