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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能成为裁定离婚的标准吗

2017-06-30 16:39:34

任何道德层面的行为,实际上均存在权利受损的一方。当公众欢呼大美、大爱时,其实已经有人牺牲了个体的权利、付出了个人的代价。

  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离婚?日前,江苏靖江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小夫妻结婚不到四年,丈夫突患重病,妻子以“丈夫不能再给自己幸福”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官审理认为,女方的要求有悖伦理道德,不予支持。(《扬子晚报》6月29日)

“伦理道德”能成为裁定离婚的标准吗

  法官以伦理道德作为裁定离婚与否的依据,合适吗?

  不好说。本来,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外,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江苏这对小夫妻在起诉离婚之前已经分居,感情是否破裂不好说,但夫妻关系恶化是肯定的;加之,女方所说的“不想耽误自己”,似乎也有所指。综合这些因素,法院其实并非不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即便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当感情已经不复存在的时候,则这种义务也将自动消失。

  至于法官所称的“有悖伦理道德”,既然法律已有规定,则伦理道德只可以作为一种观察问题的角度,似乎并不能成为判离与否的依据。确实,丈夫罹病,妻子却要抽身去寻找自己的幸福,这样的举动,让长久以来乐见种种牺牲自我、大爱无疆的公众不太好接受。但也仅此而已,不好接受就不要接受好了,并不能以此强求妻子继续守护丈夫。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不嫌弃、不放弃,愿意守护患病的另一方,其行为也完全值得社会褒奖,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以此去要求所有的夫妻必须这样做。道德范畴的事情,本来就不存在强求、苛责,而是更多作用于提倡、引导、鼓励。

  这是因为,任何道德层面的行为,实际上均存在权利受损的一方。当公众欢呼大美、大爱时,其实已经有人牺牲了个体的权利、付出了个人的代价。有的付出者愿意接受社会的褒扬,以此代偿自己的付出;但有的人却更愿意选择自己的生活。这里边,不应该存在高下之分,而只是选择的不同。也因此,以“有悖伦理道德”裁定不准离婚,显然是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那位妻子当然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她这样做,本身已经冒着被道德谴责的风险,却又遭遇法律的制止,可以想见,这对于她而言是怎样沉重的压力。而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尤其令人沮丧的则是,尽管法院不准离婚,现实中,这对小夫妻的婚姻恐怕已经名存实亡,走到了尽头。其带给双方的,除了痛苦,可能还有后续的诸多麻烦。(胡印斌)

责任编辑: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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