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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忤逆不孝”值得商榷

2019-08-30 18:18:14

这些“很接地气”的创新举措提出,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也得到了不少好评,但类似信用惩戒等手段的“广泛使用”,却也夹杂着违法侵权的风险。

  据澎湃新闻报道,甘肃东乡县近日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通告》,列出了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十种情形,明确“忤逆不孝”情节较为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被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享受信贷、教育、就业、产业奖补等政策。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既是文明社会的底线,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保障维护老年人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对老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

  这份最新通告的亮点在于,通过法制教育、司法督促、联合调解、信用惩戒、治安处罚、依法打击等六个层面工作,对“侵占老年人房产、财产,对老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等十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进行打击整治,比起相对抽象和“单调”的法律规定,这些具体措施对成年子女等责任主体的制约力更强,有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问题是,采取信用惩戒的手段是否合适呢?对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后果,在现行法律中都已作了明确,有的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有的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等等。在现有的法律处罚之上,再加上信用惩戒的“处罚”,有违“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对“忤逆不孝”的有关人员“罚外施罚”,恐怕是一份难以承受之重。

  当然,客观来说,目前关于信用惩戒的规范还不健全的情况现实存在。之前,在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就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要求“完善名单纳入制度”、“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进行风险提示与救济”,并建立“失信名单退出、惩戒措施解除、责任追究”等机制。退一步说,有关部门信用惩戒“忤逆不孝”行为,也应建立在更严格、更严谨的规范基础之上。

  其实,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不仅是东乡一地。从报道情况看,这些年,江苏、江西等省份的一些地方也都出台了类似通告、规则等,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这些“很接地气”的创新举措提出,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也得到了不少好评,但类似信用惩戒等手段的“广泛使用”,却也夹杂着违法侵权的风险。赡养孝敬老人,好心还得讲法治。有关部门有必要认真检视,规范侵犯老年人权益行为的惩处,体现应有的法治文明。(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刘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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