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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庭审雷语”,更要矫正职业心态

2020-06-30 16:50:29

罪刑法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检察官来说,更需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证明嫌疑人有罪,而不是情绪先行、未审先判。

  据媒体报道,6月29日,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庭审言论的情况说明》,表示将责成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对事件进行严肃处理。此前,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某在庭审现场发表“收受贿赂不办事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等言论,引起网络热议。

  “受贿不办事体现道德底线”“笔录与录像时间不一致体现严谨性”“小城市没有一二线城市的侦查能力”……在场辩护律师表示,听到检察官孙某在庭审现场说出的这些话时,“所有人都笑了”。只不过,法律却要“哭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体现在哪里?

  综观检察官孙某的“雷人语录”,其并未体现司法人员的严谨,反倒是情绪先行:既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也不是以法律为准绳,无论辩护律师提出什么问题,一律口不择言地“怼回去”。孙某的“雷语三连发”,也毫无遮拦地暴露了其情绪升级。

  按照大洼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所谓“受贿不办事”,是因为贿赂款已经退回。孙某不提这个关键内容,单纯强调“体现道德底线”,也许是一种习惯性傲慢。但接下来,明知笔录与录像时间不一致涉嫌违规,其仍坚持“体现严谨性”,则不免有些颠倒黑白了。至于“小城市没有一二线城市的侦查能力”,更是像是一种讥讽与挖苦——辩护律师来自北京。

  无论此次案件真实情况如何,检察官孙某在庭审现场的表现,都是一个极大的败笔。由此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其职业前景,当地的司法人员素养乃至司法环境生态,亦不免遭受质疑。颇具讽刺意味的是,2018年孙某还曾荣获“盘锦市第二届十佳检察官”。看到孙某此次庭审中的表现,相信很多人都会对“十佳检察官”的评选标准和过程表示好奇。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其中一大亮点。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现代刑事法治的第一原则,罪刑法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检察官来说,更需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证明嫌疑人有罪,而不是情绪先行、未审先判。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明确写入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更重要。“庭审雷语”的荒诞之处在于,当司法人员连“程序”都不遵守的时候,“正义”究竟如何体现?司法责任制改革进程中,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每个司法人员都严格依法行事,才能让公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相比起问责“庭审雷语”,矫正司法人员的职业心态和行为,显然更为重要而迫切。(赵志疆)

责任编辑:刘冰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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