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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涉黄,全楼停水”:村规民约不能法外设罚

2020-12-09 15:14:47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自我授权将自己幻化为“执法者”的形象。

  近日,据广东江门鹤山市沙坪镇越塘村委会12月4日发布的一则《通知》显示,因警方在某出租屋查获拉客招嫖、卖淫嫖娼活动,村委会按村规民约规定对该出租屋所在全幢楼停水三个月处理。12月8日,沙坪街道办事处回应称,该楼栋供水已恢复正常,将督促相关村(居)委检查完善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民自治,营造风清气正的乡风民俗。

  “一屋涉黄,全楼停水”,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人联想起古时的“连坐”。不同之处在于,古时的“连坐”虽然简单粗暴,但受到株连的都是沾亲带故之人,而在“全楼停水”事件中,受到牵连的人与涉黄人员毫无瓜葛,实可谓“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更为重要的是,村委会又不是执法机构,凭什么以有罪推定的思路采取强制手段?

  据沙坪街道办事处调查,12月初,该街道越塘村委会为了加强出租屋管理,按照本村2019年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越塘村隔山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对公安机关近期查处的两名违法人员所租住的某出租屋楼进行停水。很显然,村委会拍案而起的依据是村规民约。既然这份村规民约始于2019年,受到“连坐”处罚的想必不只是这一例。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有村民表示,“以前也有类似情况导致的停水,一个星期左右,没有三个月这么长。”

  无论停水一星期,还是停水三个月,对于日常生活来说,长时间停水都是一种灾难。这或许正是村规民约执著于此的关键所在——通过严苛的制裁措施,强化所有人参与基层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问题是,对于租户来说,无端代人受过不仅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也难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大家都是租户,谁知道别人的身份和职业,又如何知晓他们正在房间里干什么?

  村委会通过村规民约来实施管理本无可厚非,但无论如何,法律都是基层自治不能逾越的底线。“一屋涉黄,全楼停水”的荒诞之处不仅在于“连坐”,同时也体现在法外设罚——即使是涉黄人员,也自有法律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何必在法律处罚之外额外施加停水的“处罚”?

  现实生活中,出租屋管理确实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解决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租户遵纪守法,同时更在于房屋所有者严格审查管理。实际上,“连坐”措施矛头所指,不是租户,而是房屋所有者。正是房屋所有者监督审查不力,出租屋才成为藏污纳垢之地,“连坐”措施更多是想以此倒逼房屋所有者承担起相应责任。问题是,这种“李代桃僵”的做法不仅容易累及无辜,而且对房屋所有者的约束力极其有限——如果房屋所有者执意不理不睬,又当如何应对?

  “一屋涉黄,全楼停水”之类村规民约看似雷厉风行,实则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逻辑陷阱:在无限扩大租户责任的同时,对房屋所有者并没有实质性约束力,而他们才更应该是履行基层自治义务的主体,同时也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主力。以此来看,“严以律人,宽以待己”的村规民约,从开始就偏离了方向,这既是其不惮于法外设罚的关键,也是其注定收效甚微的根源。

  村规民约的基础在于共识,其生命力和核心价值则在于法治。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自我授权将自己幻化为“执法者”的形象。在法律框架内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才是村规民约该有的样子。(赵志疆)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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