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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家暴也是受害者”,立法保护孩子就得体贴入微

2020-07-30 17:36:16

如果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一座庇护风雨的城堡,如今的地方立法则将为未成年人打造一件愈加坚韧的法律铠甲。

  据报道,《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7月28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考虑到对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该草案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此外,草案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从传统的观点看,家庭暴力总是与殴打、辱骂、侮辱等具体行为挂钩,对于未成年人,他们只是看见了家庭暴力,并没有遭到人身伤害,一般不会将其归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之列。

  但是,从心理学上讲,目睹家庭暴力的场景,对未成年人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刺激,对其成长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一项来自美国威斯康星监狱系统、针对病态人格囚犯的长期研究显示,“很多囚犯在童年期暴露于大量的暴力”,“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与成年后存在病态人格显著相关”。

  诚然,我国在立法保护未成年人上不乏进步,譬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为未成年人编织了一张反家暴的法网。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更是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条款往往着墨于未成年人直接被家暴后的权益保护。

  现实情况却是,孩子不仅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对象,对于那些因家庭暴力心理上受到创伤的孩子,因为得不到法律的援手,只能滑向更黑暗的深渊,甚至是给社会造成阵痛。

  通过地方立法的模式,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意味着对于看到家庭暴力一幕的孩子,将可以依法得到法律的救济,他们可以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进行帮助;他们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如果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一座庇护风雨的城堡,如今的地方立法则将为未成年人打造一件愈加坚韧的法律铠甲。

  仔细审视这部地方立法草案,可谓亮点频仍,不仅明确目睹家暴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针对深圳家暴女童案等现实案例,还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等。这些酝酿中的立法措施,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家庭暴力的非法伤害。

  平心而论,这部公众瞩目的草案并非完美,立法位阶过低,效力范围过窄。但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立法的不懈努力,既让我们感受到,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藩篱变得越加细密,也让我们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了更强的信心。(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刘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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