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教师工资收入“反复”,需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
一些地方把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就理解为“基本工资水平”。
据教育部官网2月26日消息,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重要提醒,要求各地要切实防止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问题反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将继续关注各地“不低于”落实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将实行挂牌督导,对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据悉,2020年,经各方共同努力,全国所有县(市、区)均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目标。但据反映,目前一些地方在考虑给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没考虑义务教育教师。
我国能在去年全面实现“不低于”的目标,教育督导功不可没。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明确要求,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省份要加快进度。
2019年年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明确2020年将把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保障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导。2020年7月1日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微言教育”和“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同步开通“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举报平台”。
对于一些地方出现的落实“不低于”反复问题,需要持续强化教育督导,对不履行教育投入责任,保障教师待遇的地方严肃问责。与此同时,还需要把准这一问题的脉搏,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
一些地方把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就理解为“基本工资水平”。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中,明确提到“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强调是收入水平,这是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助、奖励在内的。
而玩“工资”概念,除一些地方缺乏履行教育投入责任的意识外,还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主要由县级财政保障,保障力度受当地的财政实力影响,一些财政实力薄弱的地区的保障力度就低。这种经费保障机制,还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加大义务教育教师待遇保障力度,应强化省级财政统筹,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全省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问题。
另外,为保障教师待遇,我国还要求各地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公务员动态调整机制,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要随公务员工资变化动态调整。那么,结合“不低于”或者“高于”的要求,为何不考虑把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公务员序列呢?2018年初发布的《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落实这一规定,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建立解决教师待遇问题的长效机制。(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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