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法》,家暴治理不留下制度盲区
对同居关系的明确认定,让发生在任何亲密关系中的暴力都没有藏身之处,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远离危险、远离恐惧。
11月25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发言人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从法律层面看,“共同生活的婚前同居关系适用反家暴法”并不是新规,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未婚同居关系一直是被纳入《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范围之内的。
但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之间,有时存在着一些错位,不同地方对司法概念的理解不一样,同居家暴案件在不同地方的处理方式差别很大。有些地方在认定家暴案件时,仍然以有无结婚证为标准,导致有些同居家暴受害者立不了案或申请不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此次最高检的强调重申,将法律文本里的概念界定得更清晰、精准,统一了全国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标准,对法院、公安机关、妇联、基层社区等所有承担着反家暴责任的机构来说,也是一次概念上的校准,促使各环节在同一标准下行动,不让保护网出现漏洞。
当前,也有一些网友对于此事出现了误读。比如,有人觉得将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就等于承认了同居的“婚姻性质”,继而产生了联想和担心。其实,这无须担心。《反家暴法》中对“家庭成员”的判断重点在于是否存在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不是评价这段关系的法律地位,更不是赋予同居关系婚姻属性,而是承认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只要共同生活,就可能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风险,就应当适用反家暴的保护框架。共同生活者之间并不会因此自动获得婚姻权利,只意味着彼此的行为同样要遵守法律设定的底线和责任边界。
还有人产生了完全相反的担忧,认为把同居暴力纳入家暴范围,可能让处罚变轻,他们的理由是,如果是陌生人,不就可以按故意伤害来处理吗?这是把家庭暴力想得过于简单了。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关系远比陌生人复杂,会有情感的、经济的、人际关系的牵绊甚至依附,一旦发生暴力,会比陌生人之间的伤害更隐蔽、更持久、更难逃脱。并且,家庭暴力的类型是多样的,暴力不一定产生实际伤痕,还可能是恐吓、经济控制、精神虐待等,如果不界定为家暴,那么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受害者就有可能在缺乏救济的情况之下,最终失去反抗的能力。
因此,对同居关系的明确认定,不是扩大权利,也不是扩张概念,而是让原本就应该生效的法律真正发挥作用,不留下制度执行中的缝隙;让发生在任何亲密关系中的暴力都没有藏身之处,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远离危险、远离恐惧。(马青)
更多锐评敬请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