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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童杀害堂妹案,如何从法律层面解读

2020-04-21 18:52:39

杨某某为何要残忍地杀害堂妹?这是一个容易让公众产生情绪焦虑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从案件中汲取教训,警方调查应满足公众这方面的知情权。

  近日,安徽郎溪10岁女孩被害案受到舆论热切关注。据郎溪县公安局4月18日通报,杨某婷(女,2010年1月出生)4月14日失踪,警方4月17日晚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2007年7月出生)抓获,其交待了将杨某婷致死的作案过程;根据杨某某供述和现场指认,民警于4月18日从一处灌木丛中找到杨某婷遗体。4月20日,警方回应媒体称杨某仍被控制,此案尚在侦查之中。

  每一起儿童恶性暴力案都牵动着国人的神经,本案也不例外。近两年,先后发生了湖南沅江12岁男童弑母案、湖北孝感13岁男童欲强奸持刀砍伤女同学案,如今又发生12岁男童杀害堂妹案,引发诸多讨论。对于本案,公众最为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杨某某杀害堂妹之动机,二是其将受到怎样的处理。

  在探讨上述问题之前,不妨先谈谈本案通报和报道中一些法律用语存在的问题,避免对公众造成误导。

  一是使用“犯罪嫌疑人”称谓不妥。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和现场指认,警方很快锁定杨某某为凶手,而且确知年龄不满13周岁。这种情形下,通报还继续称他为“犯罪嫌疑人”不太合适。在我国,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施多么严重的危害行为,都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资格不具备,进而不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可以称其为“行为人”或“凶手”。

  二是使用“尚在侦查之中”不妥。4月15日警方经分析认为小婷已经被害,便“启动命案侦破机制”,这时尚未锁定杨某某,立案“侦查”是没有问题的。一旦确定凶手为不满14周岁的杨某某,就应该撤销案件。当然,警方进一步调查被害细节,给死者家属一个交待没有问题,但不是刑事“侦查”。

  三是警方称“杨某某仍被控制”,也似有不妥。若该说法属实,则4天来杨某某一直处于警方拘束之下。警方可以对杨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和制作调查笔录,但无论将其“控制”在公安机关审讯场所还是“控制”在看守所都不合适,因为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采取羁押措施。

  其次,谈谈本案中两个舆论关切点。此前有传言称“杨某性侵其堂妹小婷遭反抗遂将小婷杀害、碎尸,最后在其父亲的帮助下抛尸野外”,当地警方根据调查情况,明确否认了碎尸和杨父参与案件的说法。而是否存在“奸杀”,警方尚未明确回应。

  杨某某为何要残忍地杀害堂妹?这是一个容易让公众产生情绪焦虑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从案件中汲取教训,警方调查应满足公众这方面的知情权。本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不得透露具体身份信息包括其照片等,但这并不是说不披露基本案情。根据警方通报,男童被查获后很快交待了作案经过并指认现场,为何一直未交待作案动机?难免让人疑惑。这方面的进展,警方应通过媒体及时向公众披露。

  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刑法的规定十分概括:“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具体到儿童杀人事件,一般认为由家长或监护人管教不合适,更倾向于由政府收容教养,因为其人身危险性太大。比如湖南沅江儿童弑母案中,警方一开始让家长领回管教,最终在质疑声中送长沙一收容所教养。郎溪警方回应本案称,此前“还没碰到过这类案件”“郎溪没有收容教育所或者工读学校”,目前还未作出处置。后续能否做到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必然受到关注。

  本案发生后,也再次引起了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讨论。从实际情况出发,虽然近年来屡屡出现儿童杀人等恶劣案件,但都属极少个案,不应因此轻易动摇我国对儿童予以刑事保护的一贯政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刘昌松)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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