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抢”还是“捡拾”,法律要给出明确答案
任何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猪肉不可能从天而降,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拿走不属于自己的猪肉,都是对他人财物的非法侵占,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8月10日晚,江苏东台市委宣传部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刊文,对“10吨猪肉因翻车遭哄抢”事件真诚致歉。致歉文表示:“对于这件事的发生除了遗憾,我们更深深自责,我们接受媒体和网友的批评和监督。但是也请大家放心,东台是一座美丽的古城,东台人自古以来向上向善。”
根据相关报道,8月4日,一辆载有10吨冻猪肉的货车行驶至东台市富安镇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散落一地的猪肉被当地百姓“哄抢”,最后清点完只剩下3吨。尽管警方已追回部分散落冻猪肉,但这起事件对货主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参与“哄抢”的民众,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无疑要打一个问号。因为涉及人员众多,对地方形象构成负面损害,这也是东台市发表致歉文的主要原因。
然而,无论是此前的警方通报,还是这篇致歉文,对于民众行为均采取了“捡拾”的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捡拾”淡化了事件的恶劣程度,也引发了人们对追责能否彻底、货主损失能否尽最大程度挽回的担忧。
尽管猪肉散落到地上有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因,而且是从高架桥掉到地面,但丝毫不能掩饰事件参与者不当取得猪肉的事实。任何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猪肉不可能从天而降,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拿走不属于自己的猪肉,都是对他人财物的非法侵占,就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哄抢”有严格的制裁措施。《刑法》规定有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货车在运输货物时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货物散落,引发附近民众非法侵占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2014年1月4日,兰州一辆满载橘子的货车发生侧翻,一车橘子几乎全部散落在路上以及匝道下方的农田里,近百余村民提着各种袋子在路边哄抢橘子,场面一度失控。类似事件不仅折射出地方道德治理的水平,也考验着执法者如何公正执法、有效保护货主合法权益的能力。
尽管类似哄抢事件由于涉案金额小、缺乏组织性等原因,通常上升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但这绝不是“法不责众”的理由。哪怕只抢一块猪肉、一袋橘子,也是哄抢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不过,现实中,对于“哄抢”情节的法律定性,也亟待确立更明晰的解释和规范。比如,区别“哄抢”与平和取得财物,关系到执法者如何进行规制。虽然“哄抢”和“捡拾”都是非暴力的,但“哄抢”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明知违背物主意愿的情况下实施非法占有,这显然与一个人在路边偶然捡到不知物主的财物有着本质区别。对于实施哄抢的人员,轻描淡写地用“捡拾”形容,显然不符合法律保护公民财产的精神。
令人欣慰的是,当地警方已经表态,对该事件中涉嫌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尽管每个单独的哄抢者涉及的案值往往不高,但加在一起,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无论如何,执法者要严格遵循法律,有效开展执法,通过细致的追查工作,不放过任何一个有责任的人。由此,也为可能再次发生的类似事件中出现的类似状况,发出一个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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