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户口先交1万元公益金?荒唐“土政策”须依法清理
再好的目的动机,也需要合法合规的形式载体。村组手中的权力,不能随意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就算乡规民约,也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
谁能料到,上个户口也这般“折腾”。据媒体报道,不久前,四川绵阳经开区塘汛街道板桥社区小伙儿邓某喜得贵子,这本是一件喜事,可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却发生了让他糟心的事儿,“社区干部说按照村规民约,像我这种再婚人员给孩子上户口,必须交纳1万元公益金”。孩子出生4个多月时,因为不愿多交钱,他一直没能为孩子成功办理户口。之后,在未获取村组同意意见的情况下,当地派出所为其儿子办理了户口。
客观来说,由乡村群众集体制订,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自觉自愿履行的各种文明公约和居民守则,也就是俗称的乡规民约,虽然不是法律,却对法规实施起着辅助作用,也有利于社会基层的治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也体现出对乡规民约的“力挺”。
不过,乡规民约能不能立得住,还有一个大前提,就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否则就要被归入无效。翻看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此,为乡规民约划出了法律红线。
再看该村组上户口先交“公益金”的乡规民约。根据《户籍管理条例》规定,“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费用。这年头,户籍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谁还听说过,把上户口当生意,胡乱收费的?可是在这个村组,上个户口还要先交“公益金”,如此“法外动作”,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虽说该村组随后调整了村规民约,上户口不收费了,但是如果要参与分房、申请社保等村福利政策,还是需要缴纳公益金。这个新修订的乡规民约,也还有不少瑕疵。村民析产拆迁分房,有《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迁移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着,没有哪条明文规定,先交“公益金”才能启动。至于社保问题,也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国家政策兜底,先交“公益金”才能交社保,又是哪来的小插曲。
当然,对于该村组来说,也能拿出不少理由,比如农业户口与拆迁赔偿产生联系,想通过收取公益金来控制户籍人口的增加,等等。问题是,再好的目的动机,也需要合法合规的形式载体。村组手中的权力,不能随意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就算乡规民约,也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现实中,“公益金”收取了,户籍人口却照增不误,既增加了村民的负担,也带来了违规收费的廉政风险。
荒唐的“土政策”,经不起法律的检视,该寿终正寝了。职能部门应当对有关乡规民约进行清理,退还违法收取的所谓“公益金”,给利益受损的村民一个交代。(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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