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拟定有偿救援获好评,“任性”旅游就该自己买单
富有探险精神无可非议,但是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图一时之快,陷入绝境,却动用公共资源搭救,获救后便“拍屁股走人”,这并不合理。
“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据报道,安徽黄山市文旅局会同市应急局、市司法局拟定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其初衷是“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险时获得及时有效救援,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
早在2018年7月1日,《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就正式实施。与如今受到热议的《意见》相比,前者由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起草制定,后者由黄山市文旅局、应急局、司法局共同拟定,前者实施范围局限于黄山风景区,后者则涵盖黄山市山岳型景区,也就是说实施范围更广。
《意见》尽管尚未施行,但已获得无数网友力挺:“这个必须要支持。”“早就应该这样!”言为心声,如此言论足以说明此项举措获得民心,契合民意。
依据黄山市征求意见稿,《意见》既有分寸感,也具人性化。一来,不是“见死不救”,遵循的是“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
二来,不是一刀切,该尽到救援责任的就不收费。征求意见稿指出,指导意见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
三来,收费并不高,如何收费有科学严谨的标准,经得起推敲。同时,还尊重被救人员的合法权利: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对有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近年来,人们经常看到一些所谓的“驴友”动辄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而遇险的事件。抱着好奇心态旅游,未必是坏事,富有探险精神也无可非议,但是成年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图一时之快,陷入绝境,却动用公共资源搭救,获救后便“拍屁股走人”,这并不合理。涉事“驴友”一时任性,便要求救援者费尽千辛万苦展开施救,甚至搭上生命营救,更不是理所应当。
再说,救援机构施救要么花费景区的钱,要么花费公共财政。以身涉险,造成了较高的救援成本,怎能让纳税人买单?从这个角度看,要求那些任性的“驴友”承担一定的救援成本,合情合理也合规。只有让涉事“驴友”承担后果,才能吸取教训。
需要厘清的是,按照黄山市的征求意见稿,涉事“驴友”不仅应该承担相应的救援成本,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指出,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同样值得肯定。
有偿救援,黄山市开了个好头。其他地方也可以跟进,在深入探讨之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有偿救援指导意见,正如有网友所称,“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执行。”(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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