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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更长远地帮助好人

2020-01-03 20:10:12

除了培训应更普及外,社会伦理如何让人们在施救时减少顾虑并在“好人法”中给予相应的解释和免责,同样是让急救和心肺复苏更好地挽救生命的要素。

  据媒体报道,2017年9月7日,孙某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药店内的女子戚老太(化名)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当年10月末,孙某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某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孙某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在事发两年多后,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某不负责任。在审判过程中,2018年11月,法院选取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库中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专家结论认为,原告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被告孙某在给原告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在公共场所救治他人时,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处于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获得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是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对于专业人员来说,实行紧急救护,需要遵循急救原则,即要有专业性,否则也可能会担责。孙某拥有医师资格证,属于专业人员。而专家组的鉴定已证明,他在实施心肺复苏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

  且医护专业人员在公共场所抢救病人,类同于非专业人员。因为在救助病人之前,医护专业人员并没有与伤病者形成医患关系(包括在门诊和住院期间的医患关系),有专业身份的医生、护士对突然出现的病人和伤情进行救治也属于陌生人的救治,而且不是在医院和专业机构之内,因此即便出现意外也不应负责任。

  救治病人当然首先要鼓励有专业技能的人进行,但是在公共场所的突发情况之下,也需要鼓励更多的人施以援手,才能形成有效的救治环境。由于急救的特殊性,要求急救过程中不出现错误和疏忽是不可能的。心肺复苏需要以每分钟100次左右的频率按压施救对象,要求力度较大,在这个过程中,特别容易造成骨折或者骨裂。因此,即便是有专业水准的医护人员,在强调专业救治的同时,也提出另一个要求,那就是抢救生命应放第一位。也就是说,哪怕对于一些特殊病人,如老人、体质弱者、儿童,按压肋骨可能会造成骨折,也要进行。

  现在,法律判决孙某无责,说明法律能够帮助好人。但是,法律保护好人能保护到多大程度,能走多远,也存在疑问。因为还有很多复杂的情况让人不敢也无法急救。最近发表在《美国心脏病学会杂志》上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在公共场所出现心脏停搏的女性中仅有39%的人得到了心肺复苏施救,但是,相同情况下男性被施救的比例为45%,由此也让男性存活下来的可能性比女性高23%。原因在于男女有别,一般人比较愿意救治男性患者,但对女性患者缩手缩脚,因为受到伦理和行为准则的限制。心肺复苏要解开衣服,陌生人不愿触摸女性胸部,也就造成女性被施救的机会减少。

  同时,心肺复苏的训练手段一般都倾向于男性,例如练习用的人体模型通常都是男性躯干。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培训,受训者遇到女性患者也可能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施救,更不用说未经过培训者。

  除了急救训练方法需要改进,以及急救培训应当更为普及外,社会伦理如何让人们在施救时减少顾虑并在“好人法”中给予相应的解释和免责,同样是让急救和心肺复苏更好地挽救生命的要素。(张田勘)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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