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万元游”仅退八百:别让退费难的吃相太难看

2020-01-14 16:01:14

此次事件表面是纠纷,实际是乱象。旅游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立法也应跟进,明确“不可退还的费用”范围,妥善解决“退费难”,维护好旅游者权益。

  又是一起旅行社退费纠纷。近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广东省广州市一女子投诉称,因担心安全取消万元伊朗游,旅行社只愿退800元。旅行社回应称,按规定是可以扣除机票等已产生费用,会提供相应的扣费清单。

  单看旅行社的回应,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旅游法》有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能避免的事件,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从法律条款可以看出,钱不是不可以退,但还有一个前提,就是“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如果不可退还的费用,确实数额巨大,旅游者只拿到少数的退费,也是合法合规的。

  但问题是,机票等费用,恐怕还不能简单地同不可退还费用划上等号。回到这起纠纷中,具体要看该女子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对机票和酒店等费用如何规定,旅行社又是否在签订合同前做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该女子曾在投诉中提到,旅行社为其预定的机票已退票,而这部分钱却没有退回当事人手中,但按规定,这部分退款应归还给旅行者。

  从情理上说,旅游者的遭遇,更能引发公众的同情。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万元并非小数目,花了大价钱,还没出去玩,就被对方以各种名目左扣右减,手头只剩个几百块,“盘剥”之厉害,的确有碍观瞻。更何况,国际局势突然发生动荡,行程出现变数,这是明摆着的不可抗力,不是普通百姓能左右的事情,让绝大部分“损失”都由旅游者来承担,也有失公允和公道。

  尽管《旅游法》并未明确“不可退还的费用”范围,但从立法精神来理解,理应是旅行社方面实际支出和消耗的必要费用,“诚信经营”也是法律赋予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对于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支付这方面的合理费用,却不能“狮子大张口”,将没有发生的“消费”也一并打包,乘机大赚特赚,发旅游者的“退游财”。诚如网友所言,“游客取消旅游,旅行社居然比带她们去赚得还多”,这种显失公平的荒唐做法,不应得到法律认可与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这起纠纷并非个案。查阅媒体相关报道,之前,巴厘岛阿贡火山出现持续剧烈喷发,有游客考虑到人身安全想要更换产品时,遭到旅行社拒绝;旅游胜地马尔代夫国内进入紧急状态,取消行程的游客也遭遇到“退款难”。旅行社方面“精明算计”,捞的是蝇头小利,损害的是旅游者合法权益,戕害的是旅游生态,更对整个旅游产业都将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万元伊朗游”仅退800元,表面是纠纷,实际是乱象。旅游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罚。立法也应跟进,明确“不可退还的费用”范围,妥善解决“退费难”,维护好旅游者权益。(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王营
分享

更多锐评敬请关注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