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杀妻案背后,隐藏着一个被忽视的重要问题
在舆论场上,人们往往欣喜于大城市独立女性的意气风发和两性平等的日趋实现,却忽视了在农村地区,女性被种种复杂因素所困,家庭暴力成为更难逃脱的牢笼。
据媒体报道,2024年,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女子长孙苗苗被自己的丈夫殴打致死。而在此之前,她曾尝试种种办法,努力挣脱丈夫的暴力魔爪,如报警、起诉离婚、向亲友求助、独自离家工作等等,但最终却都以失败告终。
为什么一个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多方寻求帮助的努力之下,仍然难以逃脱惨死的命运?
这正是这起杀妻案的背后,被忽视但却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相对于很多受害者来说,长孙苗苗的自救行动可以说积极且坚持不懈。她曾经报警,希望警方能保护她,把她带到县城,或者是把她关进派出所也好。但对方给出的答复是,警方没有权力这么做。
她曾经起诉离婚,第一次在法院的劝说下撤诉。第二次起诉,法院驳回了离婚请求,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两人的婚姻关系没有破裂。
她没有向村委会求助,或许早就知道没有意义。在后来的媒体采访中,当地一位女性村干部明确表示,他们能做的只是调解,打人管不着,得报警。
此外,长孙苗苗也曾与父亲谈起离婚,但父亲却觉得离婚丢人,会让自家在村里“抬不起头”。在她所住的村庄,人们不但不同情家暴受害者,反而觉得“挨打丢人”“家丑不可外扬,你不能跑出去跟人说”,甚至连家暴的概念都没有,只是觉得“夫妻吵架”“床头吵架床尾和”。
旧观念无影无形,却牢牢困住了她,也困住了与她情况类似的农村女性。当她们被殴打虐待时,周围亲友邻居或许投来漠视的目光,甚至还可能成为施暴者的帮凶。
悲剧并不是突然发生的。这个不幸的女子,在一次次求助无门之后,被逼入了绝境。
但是,与现实中的处处碰壁相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有着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无论是基层村委会,还是公安机关、法院,都有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也负有保护受害者的义务。只是,在一些地方,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并没有真正落地并发挥作用,部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于家暴受害者,公力救济相对软弱。另一方面,私力救济又受限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倾向于“息事宁人”,难以发挥作用。受害者的境遇可谓是雪上加霜。
这种情况在农村及偏远地区更为明显。学者刘婷婷曾做过一个调查,结果显示,在样本村庄,有82%的被调查者受过家庭暴力,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所占比例高达78%。更令人痛心的是,受害者往往选择忍让或以暴制暴等错误的处理方式,不仅不会告知旁人或报警,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连受伤也不会去做伤残鉴定。
在城乡二元结构与传统性别秩序之下,农村及落后地区成为反家庭暴力的薄弱环节,农村女性更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潜在受害者。许多学者和从业者都曾就此发声,呼吁关注农村家庭暴力问题,保护农村女性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但整体来看,这一点仍然没有在全社会引起足够的关注。在舆论场上,“城市中心”视角明显,人们往往欣喜于大城市独立女性的意气风发和两性平等的日趋实现,却忽视了在视野盲区的农村地区,女性被种种复杂因素所困,家庭暴力成为更难逃脱的牢笼。
永寿县的这起杀妻案,再次以残酷的事实提醒公众:该把反家暴的聚光灯打到这部分弱势女性身上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已有十周年,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应借此契机,检视法律政策执行存在的困境和弱项,进一步完善反家庭暴力措施。尤其是针对农村女性等弱势群体,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倾斜帮扶,引导她们依法维权,帮助她们踏平荆棘,走出一条阳光自信的道路。别再让她们躲在隐蔽的角落,默默承受痛苦了。(土土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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