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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俊

“街头曝光嫖娼人员信息”是另一种示众

  1月3日,贵州黔东南凯里警方制作了一些“曝光榜”,对近期因卖淫嫖娼或赌博而被抓获的违法人员进行了公开曝光。针对这些行为所带来的争议,凯里公安局负责人回应称,此举是为警示、警告这种不好现象,避免以后再发生这样的行为。公安机关执法肯定会有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或不同的意见,可以去咨询律师或上法院起诉。

  据悉,这些被曝光的人员,绝大部分涉及嫖娼,少量涉赌和涉毒。除了曝光,他们均被警方给予了行政拘留4日至15日的处罚。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很显然,相关法律中,对于嫖娼、涉赌、涉赌等违法行为,都未有曝光这项处罚。那么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如此曝光的做法属于法外“施刑”并无疑义。当地公安局负责人称“有法律依据”,具体到底是哪条法律,不妨给出明确答案。

  从网上曝光的图片来看,尽管榜上收录的10名违法人员信息,都对姓名、人物头像等要素作了处理,然而所谓的处理也仅仅是对被曝光者头像的眼部稍稍做了遮挡,姓名也只是以“某”代替中间字。结合家庭住址等综合信息看,这一处理到底能起到怎样的隐私保护作用,恐怕没有人不表示怀疑。事实上,类似的曝光做法本身就构成一种严重的悖论,若曝光真能够止于个人隐私的边界,又何来产生警告和警示效果?所以,但凡这类法无授权的曝光行为,往往都是以损伤违法公民不必要让渡的权利为条件,实质上就是另一种示众。

  在正当程序之外,执法机关曝光违法者个人信息,都声称是为了起到警示效果,但却很难逻辑自洽。一方面,若曝光就有效,那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只要将违法者推向舆论的审判台,就可药到病除了?另一方面,执法机关选择对怎样的行为予以曝光,如何曝光,其动机本来就显得可疑,未必只是如标榜的“起到警示效果”这么简单。比如新闻就称,凯里警方近期积极开展扫黄禁毒行动,基本肃清了凯里老街的“站街女”招嫖现象。在此背景下,高调的曝光更像是为彰显“扫黄禁毒”的政绩。这与一些地方的违法“公审公判”,其实有着相同的肇因。

  除了对被曝光者的个人权利构成损伤与剥夺之实,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引发了社会争议,这本来就显示了不正常和问题所在。法治社会的一个起码要求便是,要让社会对于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与自身行为的后果,有着清晰而稳定的预期。当社会不能准确预判执法机关的行为尺度,当多数公民不能从既有法律的标准衡量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那么,执法者显然就难以树立真正的执法公信,执法也就很可能带给社会的是安全感的损伤,而非增强。就此而言,每一起存在争议的执法行为,都应该引起社会的足够警惕和执法机关的足够正视。

  针对外界的质疑,当地公安机关称,“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或不同的意见,可以去咨询律师或上法院起诉”。这样的回复看似中规中矩,实则霸气外露。其潜台词仿佛就是,“你认为我做得不对,尽管去法院告我”。当事人会不会诉诸法律是另外一回事,但当地公安机关作出让社会质疑的执法行为,首先就必须主动向社会拿出足够的正当性依据。就此而言,对于此事,仅仅一句“公安机关执法肯定会有法律依据,不可能公安机关还去做违法的事情”的强硬回复,显然难以服众。(朱昌俊)

[责任编辑:罗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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