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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四棵死樟树被公诉,有必要吗

2021-04-13 16:09:32

李某京砍树前没有“向县林草局报告”,对于这个程序性问题,如果处以罚款,追缴违法所得,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理,都说得过去,但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值得商榷。

  2020年5月,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江西于都县某林业站站长李某京,伙同并安排当地农民曾某红先后对4棵香樟树采挖,非法采伐的樟木、樟树蔸被运回曾某红家中。李某京因此被控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李某京的辩护人提出,涉案4棵樟树均系死树、枯树,不具有保护价值,李某京清理死枯樟树的行为,是出于人民群众的安全考虑,依法不构成犯罪。

  香樟树是樟科植物中最重要的存在,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由于大型的野生香樟树形成时间较长,加之盗伐严重,数量在迅速减少,执法部门加大对这一珍稀树种的保护力度,当然很有必要。可是,林业站站长李某京违法砍伐的毕竟只是枯死的香樟树,其生态价值已经丧失殆尽。对这种轻微违法行为,却要挥舞刑罚的大棒,真的有必要吗?

  李某京等人砍伐的4棵樟树是死树,并不是空口无凭。于都县林业局负责人也告诉记者,据了解,涉案的几棵樟树确实已死枯,“因为各种自然灾害原因。”当地许多联名村民不仅证实了这一点,而且还表示,被砍樟树为危树,随时都可能倒下来砸到人。对于砍树,香樟树的树主也是知情并同意的。就此说来,李某京的行为虽然违法,却为村民们做了一件善事。

  当然,就法论法,在没有取得采集证的情况下,即便是枯死的香樟树不能想砍就砍。不过,要上升到刑罚的高度,恐怕有些牵强。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该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何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显而易见,已经枯死的香樟树,既不属于“天然生长”状态,也不存在“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不应该纳入到刑事保护的范畴。

  抛开法律不谈,只是砍了4棵有安全隐患的死树,李某京和曾某红两人一个被指控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检方建议量刑四年半,另一个被控犯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被建议量刑三年半,这不符合大众朴素的认知。既然是已枯死的树,就基本不涉及生态环境损失的问题,何必如此大动干戈。

  李某京砍树前,没有“向县林草局报告”,对于这个程序性问题,如果处以罚款,追缴违法所得,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理,都说得过去,但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值得商榷。野生植物保护固然重要,但也不能走极端,与常识常理相悖。值得注意的是,类似案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此前,湖南城步县两村民用爆竹炸6条小鱼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也引发争论。可见,在某些地方的生态保护中,存在矫枉过正的现象,这恐怕比生态破坏本身更值得警惕。(于平)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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